1、基本农田倒挂(倒挂型规划)是指现状用地数量低于最低控制指标或者规划基期现状用地数量高于最高控制指标的规划。
2、按照“倒挂”出现的时间节点可将“倒挂型”规划分为2种,第1种称为原生性倒挂规划,即在规划发布之初就出现指标倒挂现象;第2种称为发展性倒挂规划,即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指标倒挂现象,相关用地指标在规划期结束之前被用完。
3、按照用地类型“倒挂型”规划也可分成2种,第1种称为建设用地倒挂,即实际建设用地总规模超过规划指标额度;第2种称为耕地倒挂,即实际的耕地保有面积不足规划指标额度。
1、基本农田不可以发展养殖业,它受到相关法规的保护。普通农田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可以发展养殖事业,但养殖过程中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与种植条件,也不能占用基本农田。
2、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取土、建坟、采矿、挖砂、建窑、采石、建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4、若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建设养殖场。